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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春节长假已经结束,今天是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各级政府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查一查每个部门的人员到岗情况,看是否有人未能按时上班,而是在家里或外地继续“过节”。对于各种“超时放假”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今年春节长假之后的第一天是星期天,不少人出于一种心理惯性,觉得星期天应该是休息日,明天是星期一,才是正式上班的时间。受这种心理影响,一些企业和其他单位可能顺势给员工做个“人情”,在七天长假基础上再放一天假,延至明天开始上班。从以往的情况看,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考核措施,少数政府机关也可能暗中多放一两天假,有的甚至在长假结束后只安排少量人员轮流值班,大部分人员到元宵节后才正式上班。前两年,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媒体曾刊发报道,点名批评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超时放假”之风,但局面未见有根本好转。
有人认为,对大多数中国人而言,要过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春节,前后至少需要两个星期,七天长假实在是太不够用了,春节长假应当延长到十天至十五天才好。实际上,确有一些企业、单位在不影响经营和工作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延长春节放假的时间。但是,政府机关毕竟不同于普通的企业和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应当尽最大努力为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虽然有一些企业、单位长假结束后仍在放假,但多数企业、单位已经恢复上班,他们如果到政府机关去办事,政府机关如果还在“放假”,岂不要误人误事?
政府机关“超时放假”,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全国节庆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损害了依法行政、勤政高效的政府形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按照这个规定,公务员在春节长假后继续“过节”,不是一般的“小节”问题,而应当认定为旷工的性质。比照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旷工属于“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应核定为不称职等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取消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政府机关“超时放假”一旦查实,应当依法启动问责惩处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个别工作人员擅自旷工,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政府机关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决定“超时放假”,就应当追究负责人或部门领导的责任,而不能随便处理一两个工作人员了事。
严查政府机关“超时放假”,不但春节长假、国庆长假结束后要查,元旦、五一、中秋节等短假结束也要查,要形成一个有效监管和综合治理的稳定机制。只有依法对各种“超时放假”行为加以惩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才能维护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制度的权威性,强化其应有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才能坚决刹住部分政府机关“超时放假”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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