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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维权:缩水的安置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9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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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玲几年前与丈夫离婚,然而,此波未平另一波又起。

  离婚后,由于当时离婚协议上写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周玲将户口迁回了静安区哥哥居住的公房,自己带着未成年的儿子在外租房,生活十分拮据。前些日子,哥哥所住的公房遇动迁,周玲心中不禁闪过一个念头:我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和福利分房,而哥哥居住的那套房子也是我从小生活的家园,如今户口迁回,房屋动迁,我和儿子能有安置补偿吗……

  于是,周玲找到了哥哥。哥哥对此似乎早有预料,声称让妹妹放心,安置款会有她的份。因该公房的承租人是周玲的祖母,祖母早已过世,承租人也一直未去变更,所以在之后的动迁中,哥哥代表全家选择了货币安置,按家里户籍人口8人,拿到了320万元补偿款。钱拿到后,当周玲再次找到哥哥时,哥哥却一反常态的冷漠,并表示只同意给她10万元,这跟周玲期望的补偿款大有出入。

  作为同住人的周玲,一方面对哥哥的态度感到气愤和无奈,另一方面,动迁协议中她与儿子是安置对象,希望能够分得应有的补偿款,她能如愿以偿吗?   

  【律师观点】

  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 司家龙 律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玲是否属于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是否有权平均分割动迁安置补偿款?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周玲婚前一直居住在系争的拆迁房屋内,结婚后户口迁出,离婚后又迁回,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显然,周玲符合同住人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61号)文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应安置人口,未成年人也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因此,周玲的儿子也属于安置人口。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房屋承租人及同住人共有,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由于本案居住的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确定新的承租人,应该有共同居住人共同协商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共同协商委托代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委托代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肯定会让代表人出具承诺书,写明如发生纠纷一切责任由代表人自行解决。周玲的哥哥代表该户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不代表其可以任意分配拆迁补偿款,周玲在分配补偿款上和其哥哥享有同等的权利。现成员内部因拆迁补偿分配发生纠纷,若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权利。(周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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