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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买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系冒用,消费者刘某于是将超市诉至法院索赔十倍赔偿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超市向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
据新华网1月29日消息,法院介绍,刘某曾在北京某超市购买了11盒保健胶囊,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刘某于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没有此批准文号。后刘某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并非刘某所购产品。刘某起诉该超市,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该超市向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该超市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认定该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故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关安全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