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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1月28日《北京晨报》)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一直牵扯着国人的敏感神经。国家工商总局为何要出台对即将过期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呢?是暗示消费者不买吗?不是。即将过期的食品与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有天壤之别,是可以放心入肚的,因而,也是可以销售的。做“醒目提示”?是提示消费者:如果在保质期未过马上消费就可以购买;如果购买后不马上消费,食品就会过了保质期。这样,消费者就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购买决定。
现在,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强,购买食品都注意看包装上的保质期。但一些食品企业往往把保质期印得歪歪扭扭、模糊不清。
显然,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上述规定,无疑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让食品安全入肚又增加了一道“防火墙”,值得期待。
然而,我们也看到,目前所谓对即将过期食品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只是对消费者的一个善意提醒而已,落实起来不那么容易,尚有一些“补丁”要打。如,何谓“即将过期”?是一天?还是两天?还是几天?再如,何谓“醒目提示”?用什么字体?多大字号?什么颜色?在食品包装的什么位置?也不明确,可以有各种理解和诠释,想像空间较大。还有,有包装的食品可以在包装上标明“醒目提示”,对那些散装的食品,在哪标明“醒目提示”?
因此,工商部门要围绕“食品是否过期”和“是否醒目提示”这两个核心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生产企业研究落实的具体“补丁”。如,食品过期不过期的科学界限,特别是对那些不容易变质变味的食品、散装的食品,要有科学的说法,不能任由经营者自说自话,忽悠消费者。又如,即将过期食品除了要“醒目提示”外,可否建立即将过期食品销售专区?即将过期食品虽然不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但毕竟不同于刚出厂的新鲜食品,在价格上应当有区别。当然,工商部门还要关注过期食品的去向,防范厂家或商家挂羊头卖狗肉,把过了保质期的食品换个包装继续销售。
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