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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彩票需五年内无不良商业记录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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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票代销者应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代销者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昨日,财政部发布《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彩票代销者的准入“门槛”进行详细界定,要求代销者应该是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并需要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我国首张彩票出自1987年。据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所执行所长王薛红介绍,售彩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高峰期,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监管工作跟不上市场发展等问题。

  “彩票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体现在其具有较高的负面性,而这种负面性主要是指其成瘾性,彩票购买者如果成瘾将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王薛红认为,彩票市场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果不对彩票市场加强监管,容易造成社会危害,政策的出台对规范彩票市场发展会带来积极效果,未来我国还需要根据彩票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随时调整政策内容。

  针对彩票销售市场现状,《细则》除界定彩票销售机构“准入”条件,还表示将加强监管,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的代销合同,其中,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代销机构,都有可能被取消代销资格。

  此外,对彩票资金管理问题,《细则》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记者 丁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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