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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新春伊始,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再次上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达到12200元,职工每月最多可缴存公积金2928元,比调整前的上限多了312元。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上调的范围是:2011年6月30日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按新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低不低于1140元,最高不超过1220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10%调整为各12%;企业等其它单位仍各为8-12%,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调整。
记者注意到,以上调整内容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当前存在公积金缴存差额的追溯补缴问题。对此,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从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由于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所产生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差额,单位应缴存部分可以补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到位后的调整和补缴工作会另外行文通知。
据悉,今后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基数将与南京保持同城效应,即一年一调,调整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