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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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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触及中国金融制度之痛的案件,在龙年即将到来的前夕被匆匆画上了接近终点的句号。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就诉讼程序而言,吴英的死刑已几成定案。对于维持原判的这一审判结果,舆情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吴英“罪不致死”。事实上此案的司法争议,近年密集爆发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背景,与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生态现状等等密切相关,由此也难怪有评论认为,这是向“金融垄断”的“血祭”。

  多少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吴英,同样看到的是民营企业贷款难这一不争的事实,而民间融资在成为很多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的来源的同时,无数个“吴英们”便成为钢丝上的舞者,活跃在民间融资不“合法”的天花板之下。

  “大力发展民间融资”的呼声这些年从来就没有间断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改革也一直在推进。30日公布的温家宝总理之前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地提出了“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重点也涉及到了“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说,这是高层直面众多企业微观的反应,而“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显然还在宏观制度层面。

  温家宝指出: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需要推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为此,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完善财税、担保、保险等政策支持体系和差异化监管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积极性。

  这些具体的措施还包括:加强适合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建设,加大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事实证明,小型微型企业无法依赖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发展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当然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问题是,类似这样的民间金融机构却处在萌芽状态,其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亟待通过金融体制的改革来认定。也就是说,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将不仅仅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或者说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的改造,正是当前金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所在。

  虽然尚无法推算吴英的生死,但是我们认为推进金融改革是一个非常紧迫的议题,民间融资合法化已难以回避。在温家宝的讲话中,对于“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肯定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转机。尽管这只是一种补充,但认可民间借贷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必将激活民间金融机构的有益力量,对于金融市场或是企业发展来说,就是多赢的结局。正如温家宝强调的那样,我们要在“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国家已经有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方针,那么现在让民间融资合法化也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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