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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巨款注册担保公司 2人合伙抽逃千万出资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15: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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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京1月31日电(记者 刘巍巍)没钱开公司怎么办?可以借,但切不可重蹈这两名被告人的覆辙。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0万元。

  2009年,看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生意红火,陈秀琴和庞来书萌生了开一家担保公司的念头,但苦于资金不足,向人借了400万元,于同年4月申请设立苏州锦洲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4月14日,锦洲担保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办好开户许可证后,两人立刻将初期400万元转至庞某账户用于还款。后又借款1500余万元充实注册资本,陈、庞二人在每次验资完成后,即将公司账户上的钱转出进行归还。

  2010年2月,陈某和庞某决定将锦洲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于是找到开公司的朋友姚某,通过银行转账借款2800万元。在顺利通过验资后,又将上述280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出归还姚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和庞某在锦洲担保公司成立后,先后将其出资共计人民币4000多万元从公司注册资本中抽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陈某、庞某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属共同犯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等不断出现,股东借款出资、待验资完毕后将资金转出归还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官提醒,企业注册资金应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实际财产处于一定水平。为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对其进行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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