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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忙工作、忙探亲访友、忙购物,不少心存侥幸的车主于是一拖再拖,验车总想“等人少的时候再说”,而不少心急的车主也等不及新车上牌,就带着家人开车外出兜风。近日,延庆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给上述两类车主“提了个醒儿”——验车、上牌都耽误不得。
一个是到期未验车,另一个是没牌车,两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无牌车车主死亡,而就在未验车的车主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拒绝。
张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张先生和李某驾驶的一辆无牌车辆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上载明,“因张某的车辆未按期检验、李某的车型无法确认,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故难以认定事故责任。”由于责任无法认定,最终在交通队的主持下,张先生同李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向李某家属支付了20余万元。然而就在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因“保险事故责任不清”遭拒,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依然以保险事故责任不清为由,拒绝按照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支付张某保险金。此外,保险公司还以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明确约定了“未经检验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为由,拒绝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投保人声明上有张先生的签字,我们在其投保时已尽到告知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未确定事故责任,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此次事故无责,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确实明确约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的保单中这段字体也使用了黑色加粗字体进行提示,保单上也是张某本人签字确认。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张某保险金11万元,但驳回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