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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水电气可享民用价 新规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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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市发改委昨天发布消息,自4月1日起,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水、电、气将享受民用价格。此外,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价格,也将统一执行本市居民使用价格标准。

  市发改委昨天发布《关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据悉,上述新政是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之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具体执行范围,并做好动态管理。

  通知要求,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和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居委会供热则按照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热计量安装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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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利于降低福利机构成本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价格新规有利于降低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运行成本,促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据介绍,目前本市福利机构和居委会水电气大多执行工商业价格。

  市发改委网站显示,电价方面,不满1千伏的,居民生活用电为0.4883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则为0.8145元/千瓦时;燃气方面,居民用气为2.05元/立方米,一般工商业用气为2.84元/立方米;用水方面,居民用水为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单位则为5.8元/立方米,工商企业用水为6.21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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