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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贼阳台行窃,入室不成即被抓获。昨日,我市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其批捕,并首次认定阳台盗窃也属入户盗窃。
家住汉口的39岁唐某一直无业,曾因盗窃3次入狱。去年12月19日,唐某缺钱用,遂动起盗窃的歪脑筋。当日下午来到香港路紫藤花园小区,先爬墙从旁边一层楼房顶溜进楼梯间,然后上到6楼-7楼之间,从楼梯间的窗户再翻进7楼右边的阳台。随手从阳台上的花盆旁捡了把种花刀,先撬这个阳台至房间客厅的门,但未撬开。又翻到对面的702号阳台,不料户主在家,吓得唐某慌忙返回。接户主报警,警察迅即赶到现场将唐某抓获。
唐某辩称,自己没能进入室内盗窃,又未盗窃分文,望按一般盗窃行为处理。江汉区检察院经过认真核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江汉检方解释,尽管唐某未盗得分文,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要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即构成盗窃罪。因为被害人家的阳台是家庭生活区域,与外界相对隔离,犯罪嫌疑人唐某通过非正常方式进入阳台,欲实施盗窃,并被现场抓获,系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