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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租房租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3日 14: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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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出台《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租金标准一般3年调一次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公租房租金标准采用两种方法测算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

  市场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来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可由所在地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测定。

  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未搬出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按照《办法》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所在地市、县的价格、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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