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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调查缺陷车可罚百万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4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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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汽车厂商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或者未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缺陷汽车,将有可能被处缺陷汽车货值金额最高10%的罚款。国务院法制办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新条例对汽车厂商不履行召回义务有严格的惩罚条例。首先,如果厂商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或者未按规定备案信息、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而且经质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都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汽车厂商和经销商如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经责令拒不改正的,也将面临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将由许可机关吊销许可。 

  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厂商或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同时面临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些情形包括:汽车厂商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未发布召回信息;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未按规定方式消除汽车存在的缺陷;销售商未停止销售、租赁或使用缺陷汽车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开展缺陷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名词解释

  汽车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反馈方式

  3月4日前,社会公众可将修改意见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方式有三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提交;信函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0035);用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xqc@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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