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与受到高度重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一样,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能否实现基本公平的问题也在新春之后,进入了中国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和议事日程。
龙年春节假期刚刚结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经筹划联合监察部共同对各地方政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开展督察工作。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日前已经做出相关布署。这也是拥有对地方政府各级官员“直接处罚权”的监察部,首次介入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合规性的督察。
在此之前,住建部已经联合监察部对地方政府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力度进行了联合督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成效。与此同时,住建部也已经向各地方政府提出要求,必须在2012年6月前,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
监察“分配”
“我们和监察部联合对各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进行督察,已经列入了2012年的工作规划,姜伟新部长最近也做了相关的部署。”1月30日,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2012年,住建部将联合监察部首次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领域进行“联合督察”。
记者了解到,目前联合督察的主要范围已圈定:一是对保障房购买资格评估、审核、轮候、公示等程序性制度的建立和运行进行督察,也就是检查地方政府是否按中央政府的要求,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二是具体针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变相为”福利分房、以权谋私等典型问题进行专项督察,并督办进行处罚。
多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官员向记者证实,这是住建部和监察部首次联合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进行检查。在此之前,住建部和监察部联合对地方政府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政策进行督察督办,最终全国46个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限购”政策。
“联合督察工作开始后,将对具体查处的违规行为进行督办,主要行政领导确有责任的,由监察部按照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前述住建部官员表示。
分配“高峰”
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座谈会上,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地方政府签订了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责任书”。
在确定2012年全年开工建设700万套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年竣工500万套的任务指标。
“这也就意味着,全年500万套竣工指标,实际上是同步要求2012年全年全国各地方政府基本要完成5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分配工作,这个量应该是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的。”中国房地产学会会长陈国强向记者表示。
根据记者从住建部内部获得的数据,2011年全年竣工交付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约为300万套。而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工作,在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绝大多数已经完成。因此,2012年的竣工指标分配工作压力十分巨大。
“长期以来,保障性住房在分配领域,确实存在少量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甚至是以权谋私的问题,往往会被放大;而且,分配工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实现应保尽保的最重要环节,所以,住建部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最主要的工作来抓。”前述不愿具名的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表示。
“强制”退出
记者了解到,在联合监察部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进行督察的同时,住建部已经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并完善两项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退出”的相关制度:一是对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户的“达标退出”制度和工作方式;二是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要尽快建立制度,打消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对于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住建部提出的原则是必须建立购置型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的收益补偿机制。目前,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品类就是经济适用房。
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表示,姜伟新已经向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要在2012年6月前,全部建立购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收益补偿机制。避免购置型保障性住房出现牟利空间。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记者,经济适用房由于在开发建设时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并且由政府以行政手段实施价格管制,因此,在上市交易时,往往存在较大的增值空间。而所谓收益补偿调节机制,就是针对这部分的增值。在此之前,北京采用的是补缴综合地价款的方式。此后,北京市将采取经济适用住房一律由政府回购的方式,确保经济适用房不具备“投资属性”。
此外,对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也就是公租房等,住建部提出的总体原则是,对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要制订和实行有利于退出的动态租金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退出制度,通过控制户型面积,引导保障对象在收入提高后自然退出。
“所谓动态租金标准,就是在监测个人收入的前提下,当个人或家庭收入超过保障标准时,直接提高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或家庭的租金水平,达到或超出同区域非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迫使其退出保障房。”张大伟说。
全国部分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监管规定
北京
承租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
上海
对有隐瞒虚报行为者,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取消其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住房保障的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
一旦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将直接收回保障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隐瞒行为,处三万元罚款,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