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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二是坚持实现全员覆盖,督促企业落实每一位副职的岗位职责。三是坚持依法依规考核,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坚持做到科学有效,加强目标管理,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统一、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指导意见》对贯彻落实好企业副职考核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企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制度和考核情况,应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及时报国资委(综合局)备案,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二是监事会将其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三是国资委将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的督导检查,对考核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得力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