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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卫生部网站3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文件,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文件对政府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应当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文件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由其反馈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的判定结果。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文件针对职业病鉴定产生争议的情况,提出设立专家库和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和办法。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