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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推新股监管组合拳 杜绝三种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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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3日披露了加强新股监管的一系列新举措,主要针对询价机构无理由抬高报价,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的选择性、倾向性可比公司估值结论,以及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等市场深恶痛绝的问题。

  针对市场反映的个别询价机构人为抬高报价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要求报价入围的网下询价机构提供其估值研究报告,提供其报价依据、报价过程。

  该负责人表示,从对已收到的研究报告的分析看,一些承销商在新股推介时提供的新股投资价值报告中,在对可比公司估值情况的结论中,可能存在选择性和倾向性较强的问题。对此,证监会正在考虑委托独立的研究机构公布各行业已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情况,作为询价和投资依据。如发现新股估值与研究机构公布的同行业可比已上市公司估值出现显著差异的问题,将会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充分说明定价、报价依据,并向社会披露,以提高定价过程的透明度。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加强对询价过程的监管。

  目前,一些新上市公司业绩大幅下滑的问题也引起社会关注。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业绩下滑的公司,监管部门持续关注并核查。如业绩下滑系因发行上市时粉饰业绩等问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另外,自2月1日起,新股发行预披露时点提前。该负责人强调,此举的主要目的是把发行人的预披露文件、中介机构的把关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该负责人还透露,对在新股发行时向公众投资者同时开放“参照系性质”的参考性询价窗口等措施,也都在研究之中。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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