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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缺陷汽车 质检部门将责令召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08: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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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年春节长假刚过,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前,据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领导透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估计今年要出台。而就在半个多月前,质检总局刚刚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说,这无疑意味着汽车三包规定真的离消费者很近了。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但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年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

  例如,根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有关领导提供的数据,2009年美国新车销量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571次;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这说明我国汽车市场的召回次数与数量还达不到世界平均正常水平,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急需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汽车召回规章一旦升级为条例,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制力的一大亮点是“责令召回”。规定了“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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