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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2011年典型案例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无名氏死亡的保险合同纠纷位列其中。
2010年7月19日晚,徐州海发公司驾驶员王涛驾驶该公司出租车在邳州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无名氏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涛与无名氏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王涛从海发公司支取15万元进行赔偿并交至邳州交警队后,海发公司及王涛依据之前投保的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向都邦财保徐州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赔,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海发公司、王涛的诉讼请求。徐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由于受害人系无名氏,保险公司如果机械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向法定赔偿权利人赔偿后方能主张权利,将使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在相当长时间内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有违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作出否定性法律评价的基本理念,甚至会产生“撞了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此外,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符合当前社会“同命同价”的主流公平正义观,应予鼓励提倡。判决都邦财保徐州公司承担合同确定的保险责任。
据介绍,该起案件是《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实施之后,江苏在审判实践领域首个适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