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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日前发布《全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进展情况通报》。通报称,进一步做好地(市)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工作。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是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减少矿业权纠纷的需要,是落实国土资源系统“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任务、保护干部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
一是切实将交易机构运行起来。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的基础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真正对管理机关起到支撑和服务作用,按照“有机构、有制度、有专人、有交易”,开展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公示公开、信息服务,真正使交易机构运行起来。
二是贯彻执行好矿业权交易规则。要对照《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编制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修改和完善已有制度,加大宣传力度,逐步规范本地矿业权交易行为。
三是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要充分发挥交易机构的作用,全面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分类制定公示公开规程规范和操作细则。建立公示公开内容发布审核制度,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各发布机关要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没有进行公示公开或公示公开内容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项目,全国统一配号系统将无法获取配号。
四是部署开展好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工作。国土部直接部署的试点省份,要尽快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部;其他省(区)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报部。
五是正确处理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收费问题。交易机构要据其性质按照经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于与市场服务有关的加强交易管理、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的支出。矿业权转让人自行找到受让人后,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签订合同并进场公示,收取的费用要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降低矿业权人转让成本。
六是加强对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管理。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过程和结果监管,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交易机构要选配一定数量的地质、采矿、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做好社会服务,确保矿业权有形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