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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姜女士雨天乘车摔倒受伤,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日前闸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对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乘客姜文琴(化名)在本市高平路车站站台候车。当天下雨,姜女士在上车过程中,摔倒在公交车的前门踏板上。后来感觉身体不适就打电话通知家人,公交车把姜女士及其家人送到医院就诊。后经司法鉴定,认为姜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肱骨骨折等。
姜女士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伤亡承担责任。公交车厢内地面湿滑,导致自己受伤,存在过错。为此,姜女士把公交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公交公司则辩称,当天下雨,乘客上下车导致踏板潮湿是有可能的,公交公司无法保证公交车门口干燥。
经审理,法院认为姜女士在上车过程中应当自己注意行动安全,公交公司提供的视频可以证明姜女士自身对上车的步幅估计不够,所以公交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