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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同时,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也将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记者昨日获悉,财政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将大于2011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支持力度,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要比2011年有所增加。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这其中包括: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要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
此外,《通知》还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还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以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幅度可按2个百分点左右掌握,贴息期限按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贴息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