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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不得提高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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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宁2月7日电(记者 覃星星)为促进农产品流通,降低流通成本,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南宁市物价局近日下发通知,规定南宁市所有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仍维持2010年11月前的收费水平;同时,鼓励直销,对进入农贸市场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

  南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楚利介绍,根据《广西定价目录》的规定,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新的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未正式出台前,南宁市所有农贸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提高,仍维持2010年11月前的收费水平。”楚利说。

  对于个别农贸市场确因成本上升等原因需要突破该收费标准的,楚利表示,“市场开办方应按规定程序向市场所在地辖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为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物价部门还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农贸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除向市场内经营户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代收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不得收取管理费、卫生费、集资费、装修费、建设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楚利说。

  与此同时,物价部门鼓励直销,对进入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收市场设施租赁费。有条件的农贸市场要在一定时间、地点有序开放蔬菜早市,或者拿出一定比例的市场摊位免费提供给城郊农民、蔬菜种植户进场直销,以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促进农产品流通,降低蔬菜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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