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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费未经公示 业主可拒绝缴纳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11: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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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从上月起,苏州物业服务企业每两个月须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业主可拒绝缴纳。苏州规定,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账,按实合理分摊。物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购买的项目,可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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