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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可获定期补助 2011年7月1日起计算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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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将向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每人每月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补助从2011年7月1日起计算。 

  此次发放补助的对象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同时国家也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核查认定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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