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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发展须踏出协调舞步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8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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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了跌宕起伏的2011年,债券市场进入形势愈发复杂的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在关注产品创新、信用风险等市场自身问题的同时,迫切需要就债券市场的监管形成统一认识,防止因监管环境不明朗而阻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

  2005年以来,我国债务资本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截至2011年底,我国信用债市场规模达5.1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二,与2004年末相比分别提升18位和4位。从企业融资结构来看,2011年企业债券融资额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0.6%,占直接融资总额的75.7%,而这两个数字在2004年仅为1.8%和43.9%。可以看出,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发展速度较快,存在的问题并非所谓“长期分割、低效运行、发展滞后”,而是在发展过程中步调不齐、有快有慢。

  发展较快的是银行间市场,其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产品的发行规模增长迅速。2011年,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产品的发行量占全部企业债券发行量的81%,有效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新推出的区域集优融资模式,更是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债券市场监管的统一,首先应当是市场发展理念、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我国金融监管实践尚不成熟,面对新兴加转轨时期金融市场的复杂情况,单一机构集中判断的风险过高,而多头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衡有助于使监管决策更为稳健和全面,降低监管失误的风险。实践已经证明,适当的竞争对于促进市场发展是有效的。对于债券市场而言,当前迫切需要的是统一认识,改革行政化的监管方式,统一市场发展的标准和规则。对此,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进行了明确,即“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准入和监管标准”。

  从我国目前实际出发,保持和完善现有“一行三会”的监管框架,在实行机构监管的同时加强功能监管,是较为合理和明智的选择。机构监管应当定位于审慎监管某类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清偿能力,而功能监管则关注某类业务的规范性、有序性和竞争性,促进市场准入标准、监管规则的统一。

  企业债券作为一种跨机构类型、跨市场的业务,单一的机构监管难以实现市场发展与风险防范。此外,仅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企业债券市场有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普通工商企业的参与,这也使得在现有框架下实行单一机构监管十分困难。

  债券市场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起多层次的监管框架,这也是现代监管理念的要求。一是在实行机构监管的同时加强功能监管,并在人民银行层面建立起协调机制,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理念、监管规则的统一。二是在实行行政监管的同时坚持行业自律管理,进一步增加市场管理的活力与弹性。步调协调、理念统一,这是当前债券市场发展与改革的关键。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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