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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56条”),采取多项税费优惠为企业减负。据悉:56条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多达16条,包括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减免所得税,免征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在增值税方面,“56条”明确将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原来我省起征点以下的企业是32万户,这样一来增加到了83万户,48%的增值税纳税人将无需缴纳该税款。总计优惠税额达15.43亿元。”广东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营业税方面,广东也将起征点提高到全国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据测算,全省将有195.63万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受益,占调整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比重95.5%;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收入减少17.8亿元。
“56条”对与企业息息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也明确了多项优惠政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广东还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取消和免征5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省还将进一步清理规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少涉企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