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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15%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15: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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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今年起,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90元,其中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从今年起,我省乡级、县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较2011年提高5%~15%。

  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提高5%~15%

  根据日前出台的《福建省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我省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作出调整,乡级不设起付线,县级、县级以上起付线原则上分别为300元~400元和600元~1000元。我省乡级、县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较2011年提高5%~15%;2012年住院封顶线应不低于8万元,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指导意见》降低了大病住院补充补偿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2012年起付线降低到1万元~1.5万元,补偿比例为70%~80%。此外,门诊不设起付线,统一按照60%的比例予以补偿,普通门诊封顶线每人年400元左右。

  免费治疗项目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新农合基金由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构成。新农合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原则上住院统筹按人均245元(含住院统筹基金230元和重大疾病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基金15元)、门诊统筹基金人均45元(含普通门诊统筹基金35元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10元)进行归集。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对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特殊补偿项目,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政策,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新农合报销规定给予补偿。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提高

  在“定病种”、“定药物”、“定诊疗项目”的基础上,对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3种病种,县级门诊费用按照50%,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按照90%的政策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调整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心功能不全、脑卒中及后遗症、重症肌无力9种病种的补偿比例,达到与同级别医院的住院补偿比例一致,不再单独设置封顶线,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住院封顶线。提高重症尿毒症透析保障水平,采取定额补偿办法,每周按不高于3次的透析次数,每次透析费用给予70%的补偿,年度限额4万元。

  相邻地区定点医院可探索互认制度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转诊管理提出要求,各地要尊重参合农民的自主选择权,相邻地区可探索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加强转诊管理,引导群众就近住院就医。参合患者转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应有省级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并经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同意。对于应办理转诊手续而未办理,自行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可适当降低补偿比例。对于国外(境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以补偿。《指导意见》还强调,要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所有县(市、区)要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同时,推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积极试点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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