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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检察院对“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提出抗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9日 22: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正义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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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云南2月9日电(记者肖凤珍 何赟 通讯员殷灵)2011年12月6日,云南“绿大地”案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即刻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该案推向一个新的法律状态。

  据一审判决结果,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何学葵及其他四名被告人缓刑。判决一出,引发许多新闻媒体及网站极大关注,网友纷纷发表评论、微博,质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有的网友这样评论:“对于此案,没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我们认为对何学葵等人的量刑的确过轻,而罚金又是对公司做出的,如此导致造假者违法成本过低,法律不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所以投资者应把希望寄托于民事索赔。”有微博称:“绿大地连年亏损,造假上市卷走3亿融资,最终处以400万元罚款,责任人缓刑了结。这种投资环境还有人提出要用养老金救市,意欲何为?这样的市场该救还是该治?天理何在?”等等。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及时收集、研判舆情,抽调办案骨干开展全面审查工作,并补充调取大量证据,及时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还邀请多名法学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走访多个相关部门,最后形成抗诉意见,于1月21日,昆明市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显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第一,原审法院对其认定的欺诈发行股票罪量刑偏轻;第二,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因为,绿大地公司虽然前后使用同一虚假信息,但其报告或披露的对象分别是证监会等发行审核部门和公众,对象不同,因此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同时,三次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达到“多次”的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原审审级违法。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因此本案应当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非由区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昆明市检察院的抗诉,引发了网民的热议,大家纷纷表示赞许。有网友这样评论:“对危害巨大的绿大地的判决与处罚可以说是中国司法界和股市的耻辱,昆明检察院做了件好事。”也有微博如此表示:“昆明市检察院对绿大地案提起抗诉,再次表明关键时刻我们的检察机关还是能把握住底线的。”“支持昆明检察院抗诉!对有意坑害老百姓的人就是要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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