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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政府的各类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乃至财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据初步统计,2011年中央约60亿元、地方约2500亿元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010年6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将全部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相应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
一年多来,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中央部门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进行了清理,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地方省级财政部门也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清理核实,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级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提出了具体要求。据初步统计,2011年中央约60亿元、地方约2500亿元原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上述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财政部门在充分核实的基础上,将相应经费编入2011年部门预算,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
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政府的各类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乃至财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成效显著,意义重大。一是规范了政府资金的分配秩序,保证了预算的完整,推动了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建设;二是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减少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不良现象,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三是强化了财政资金管理,有利于加强人大和社会各界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提高财政管理透明度和依法理财水平。
预算外资金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产物,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等。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财政部制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前,国家实施了以“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中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将属于一般预算收入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与税收收入一起统筹安排使用;将具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通过上述措施,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已得到有效控制。2011年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政府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此举意味着预算外资金成为了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