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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强调社会监督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 1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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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0日讯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新增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

  据悉,200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也不断提升,《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为此,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一是重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对商业银行服务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二是坚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市场化定价的改革方向,鼓励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金融需求;三是着重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定价;四是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办法》表示,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综合决策。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0天向负责本机构法人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并要求通过多种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业银行应在其网点、网站等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和适用对象,所标示的价格应当相互吻合,真实一致。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

  《办法》强化了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细化了处罚规定。

  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行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应积极收集和整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有关信息,充分发挥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社会监督中的协调和自律作用。

  附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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