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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定价机制应采用美国式招标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1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重庆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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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判一个制度的好坏,主要在于其维护谁的利益与是否公平。现行的新股发行制度之所以广遭诟病,其维护融资者的利益成为千夫所指。而据媒体报道,在广泛征求市场参与方意见后,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等有关政策改革有望推出,相关政策导向也逐渐清晰。

  所谓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是指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中标的机构以相同的价格(所有中标价格中的最低价格)认购中标的股票数额。目前新股定价机制即为荷兰式招标法,而其最大的弊端则是新股“三高”发行。改良式荷兰拍卖制明显比现行的新股定价机制有所进步。

  但是,改良式荷兰拍卖制同样无法回避机构不负责报价、“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等弊病,毕竟,即使报高价,最终也不一定会按照高价配售。那么,哄抬发行价格的现象同样会出现。

  从改革后实施的现行定价机制(荷兰式招标法),到媒体热炒的改良式荷兰拍卖制,笔者以为都是一锅“夹生饭”。从新股的“三高”发行,到类似现象会不可避免被重演,问题的症结在于询价机构的利益没有与其报价行为紧密挂钩。实际上,对于现行新股发行制度的弊端,监管层肯定心知肚明,关键在于其改革能否一步到位。

  显然,荷兰式招标法的定价机制在A股已经行不通,而从目前全球资本市场新股定价方法看,除了荷兰式招标法之外,还有美国式招标法。与荷兰式招标法的价低者得相比,美国式招标法的价高者得显然更有意义,对于目前的A股市场而言更是如此。

  笔者以为,新股发行制度定价机制应该采用美国式招标法。即以询价机构的实际报价进行配售,按照投标人所报买价自高向低的顺序全额中标,直至满足预定发行额为止。如此,才会真正达到约束询价机构报价的作用,乱报高价、“人情报价”、“关系报价”等行为必然会得到抑制。

  财经学者 曹中铭 国际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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