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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年费等未涉及 "明码标价"被指助长收费合法化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09: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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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意见稿未提及如何减免备受争议的一些银行收费项目有“避重就轻”之嫌

  据新华社电针对备受公众争议的银行收费问题,10日晚间,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将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专家称,监管层规范商业银行的价格管理体系,使之逐步走向公开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如何减免此前备受争议的一些收费项目,因此有“避重就轻”之嫌,建议相关部门多倾听民众呼声,银行收费应更多让利于民。

  银行卡年费等项目未涉及

  据了解,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各类收费项目不下千余种,其中很多收费项目并无法律依据。而银监会早前出台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只涉及了34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对于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通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年费等项目却没有涉及。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郑绪华律师说,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商业银行实行市场价时应遵守的必要性原则,即明确界定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这样在执行阶段,容易给商业银行“可乘之机”,以实行市场价格的名义将很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变得合法化。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改进: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应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其次,应规定哪些或哪类项目不应收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银行巧立名目乱收费;第三,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同时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的权利和针对银行的惩罚性救济措施。

  长期关注银行收费问题的律师董正伟指出,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相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审批制”“报备制”的监管力度小得“不是一点半点”。董正伟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不能解决社会公众长期质疑的银行收费乱象;所谓“报告”“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收费打开绿灯,为收费合法化提供依据。

  加大消费者话语权

  记者研读这一办法时注意到,在39条法规中,有15条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些条款规定以较大篇幅明确了银行对消费者须“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权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时中止服务等。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仅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费者意见;而对于银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场调节价,未提及与金融消费者商量或征求消费者意见。

  刘俊海并表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市场调节价的约束不足,应该在市场调节价的调整或者提高中,设立制度加大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权。一些法律界人士谈到这个问题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大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对于市场调节价的核准权;至于如何行使,有律师建议说,联合核准最好,“任何一家监管部门不同意,涨价就不允许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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