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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特殊资金应有话语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2日 10: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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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8日国资委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不属于中央企业所有但由企业代管的各项特殊资金(资产)的管理。这是国资委首次对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国资委何以对央企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这是因为,国资委在近年来对“小金库”的治理中发现,上述资金管理存在隐患,因此专门发文加强管理。实际上,国资委在发出上述通知同时,也下发了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特殊资金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变身成为企业“小金库”,但其流弊不止于此。由相关通知可见,或有个别央企将特殊资金挪作他用,甚至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等高风险领域。

  可见,国资委要求加强特殊资金管理,一者在于进一步防治“小金库”,二者在于规范管理特殊资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资金类目来看,其规模不在小数,一旦被挪作他用,或者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很容易引发财务问题,进而伤害职工利益。从道理上来讲,央企属于国资委监管,而特殊资金虽不属于央企所有但由企业代管,国资委有这个职权,也有责任对其作出管理规范。

  但也要看到,既然特殊资金乃企业职工所有或共有的资金,这些资金该如何使用,企业职工应当更有“话事权”才对。例如职工互助基金,这是由职工自愿交纳互助金而设立的群众性专项基金。这些钱用到哪里,原则上应获得职工认可,退一步讲也应提高透明度,定期进行公示。又如企业年金,这是企业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也指出应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见,这钱并不是企业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

  就此而论,规范央企特殊资金,拿出管理规定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日常运作中还应强化资金所有人的主体权益,建立和理顺相关机制,让企业职工在遵循法规基础上,拥有自主权和决定权。

  摘编自《广州日报》2月11日文/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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