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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 朱长河 通讯员 黄洁)依照法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能为自己买卖股票。为规避法律,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营业部员工罗某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料1.57万元本金被“黑”。罗某提起诉讼状告陈某伟追索这笔钱。近日,宝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不当得利判令陈某伟归还1.57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据介绍,原告罗某从事证券业务,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营业部的营销型员工。去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陈某伟口头达成协议,以被告的名义在国海证券深圳宝安营业部开立了一个股票账户,并在农业银行尚都支行开立新卡(卡号为6228480120544382217)办理了三方存管业务。陈某伟将此账户密码和银行卡一起交给罗某,由罗某自己存入资金操作炒股。为此,罗某当面给了陈某伟一定的费用。
罗某拿到银行卡后,立即修改了密码,他以为会比较安全,因此疏于防范。3月14日上午9点多,罗某在农行尚都支行ATM机上将15700元现金分两次(一次7300元,一次8400元)存入卡中,准备买卖股票。存完钱后卡就被吞。罗某立即找在场的保安和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取卡,经调查,发现此卡已被口头挂失。
罗某当即给陈某伟打电话,陈拒绝接听。当天中午12点左右,罗某又去银行查询此卡状态,发觉此卡连同密码一起被陈某伟书面挂失。根据规定,密码挂失需要3天以后才能补办新卡。为保障资金安全,罗某立即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之后,罗某多次联系陈,陈始终没有露面,只在QQ聊天里答应7天后一起去银行办理返还手续。
3月21日,罗某约陈去银行,但陈避而不见,此后一直联系不上。罗某经调查,陈某伟曾以相同手段成功诈取过他人钱财。因涉案金额不大,当事人没有通过法律追究。罗某为追回款项,最终选择向宝安区法院起诉。
经传票传唤,陈某伟没有到庭应诉,法院作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存入被告银行账户15700元的事实,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判决被告应当在3日内向原告返还1.57万元。案件受理费192元、诉讼保全费177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