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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任职资格办法被修改 每任必批或改变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3日 14: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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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0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将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修改包括完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制度、适当放宽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学历要求、适当放宽高管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的限制等多项内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目前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规定涉及两个问题,一方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属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另一方面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众多,流动频繁,现行“每任必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

  为此,证监会拟对办法作两点修改,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高管人员范围中剔除,有关任职资格条件等规定单列处理。

  据了解,现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独立董事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实践中,证券公司通常聘请业内知名专家担任独立董事,这些人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但由于历史等因素,并不都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为此,证监会拟修改办法,规定“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另外,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结束后,证券公司的管理模式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引发了证券公司相关人员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问题。为适应管理模式变化的需要,证监会拟允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一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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