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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法律界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监管方给银行自由调节空间过大,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广州日报》2月13日报道)
此次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以会被法律界人士认为监管力度过小,甚至被认为是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首先是因为该《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据报道,按照该《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项目,主要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项目服务,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但是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项目服务,显然不只有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还包括国有银行异地转账取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ATM机跨行取款等许多业务。如果不将这些同样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项目服务纳入到政府定价与指导价范围当中,而是任由商业银行根据其所制订的市场调节价收费,显然将会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其次,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监管方给予银行的自由调节空间过大,也是此次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被法律界人士认为监管力度过小,甚至被认为是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据报道,《办法》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的实际上是“报备制”,而“报备制”也就是由商业银行自己制订相关服务收费价格,然后上报备案即可,而并不需要进行审批。也正因为如此,正如相关法律界人士所指出的,相比“审批制”,“报备制”的监管力度“不只小了一点点”。更为重要的是,由银行自己制订相关服务收费价格然后“报备”施行,还易让商业银行的高收费行为“合法化”,使其得以“合理合法”地通过高收费盘剥储户的利益。
而此次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所以会出现诸如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而在市场调节价方面,监管方给予银行的自由调节空间又过大等问题,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也与相关《办法》的制订程序有关。此次出台的《办法》主要是由相关监管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起草的,而相关监管银行与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事实上与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了紧密的联系,甚至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连带关系。而在这种情形下,出现在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上一定程度向着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方向倾斜的现象,实际上也就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要能真正制订得公平公正,需要将广大消费者纳入到办法的起草与制订当中来,并在草案制订之后充分征求社会与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吸纳其中的合理部分。如此才能形成消费者与公众对于相关管理办法制订行为的制约,相关管理办法才能更多地向着维护消费者利益方向倾斜。(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