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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途纯"非法吸存罪"不成立无罪获释 检方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4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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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湖南太子奶集团总裁、董事局主席李途纯(右图)在被拘禁15个月(从取保候审算)后,12日,其律师发布消息称:“李途纯已无罪释放了。”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株洲检方已确定对本案不予起诉。

  结论

  三项罪名均无法认定

  12日下午,记者见到了本案代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李途纯的一名亲人说,李太累了,目前在北京休养,暂时不能和记者见面。

  翟玉华律师向记者出示的有关文书证明中称:2012年1月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对李途纯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李途纯等人以货款准备金的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76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途纯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我国刑诉法决定对李途纯不起诉。

  过程

  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

  从被拘到无罪的588天里,外界共看到李途纯涉嫌四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抽逃资金、挪用资金。据翟玉华透露,李途纯案在公安侦查送检的过程中,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变更起诉书罪名,在每一个程序即将走完的时间节点,一项新罪名的加入或变更,这客观造成了有关部门最终判定事实的难度。

  翟玉华介绍,2010年9月6日,著名刑法专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教授赵秉志、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就曾联合签署《法律意见书》认为:李途纯个人为了集团的生产经营,向特定经销商和集团内部收取货款准备金,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借款行为,属于单位筹集资金和民间借贷性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特征。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李途纯案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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