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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虚假理赔屡禁不止 国寿哈尔滨分公司遭处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09: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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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经保监会核查,2011年9月15日至10月28日,黑龙江保监局对国寿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黑龙江保监会昨日对国寿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正式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国寿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改正,并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全文如下:

  黑保监罚字〔2012〕3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远东大厦A区12层

  负责人:赵成壁

  2011年9月15日至10月28日,黑龙江保监局对国寿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该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赔案复印件、相关情况汇报及询问笔录、《关于对陶春广等同志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关于陶春广同志免职情况说明》、国寿财险简易赔案实务文件、理赔工作流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国寿财险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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