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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乌鲁木齐2月15日电(记者 李晓玲)为平抑市场物价而出台的《新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色鲜明,并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
本月初开始试行的《新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于减轻社会负担考虑,主要由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价格调控目标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安排使用。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全区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地区间的平衡、调剂,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
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共同影响,新疆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明显上涨。由新疆各级财政拨款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用于重要商品储备、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等方面。
记者从新疆发改委和财政厅了解到,新疆价格调节基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动用,如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
与此同时,欺骗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将受到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