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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镉污染事件10名责任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08: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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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河池2月15日电(记者 谢洋)今天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两家企业的10名相关责任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广西金河公司冶化厂未依法建设渣场,致使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为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这些废液汇集后通过天然岩溶落水洞进入龙江河,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广西金河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副总经理兼冶化厂厂长覃乃义,安环部部长罗传兴3人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对处理冶化厂渣场存在的污染问题未作出积极有效的整治措施,对存在污水泄漏的情况不掌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厂在非法进行碳酸锌、铟等产品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私设暗管、竖井,将含镉废水偷排入龙江河,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曾宜、李四军、毛文明作为鸿泉立德粉厂的股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高景礼、覃里强、潘国强、杨远作为实际生产管理、具体实施人员,违法排放污水,致使龙江河受到污染,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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