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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7日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2012年第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费用列支不真实;通过注销保单冲减应收保费;理赔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不严格等行为遭罚,公司总计被罚61万元。此外,两名当事人也均被罚款1万元。
据悉,2010年11月16日至12月27日,中国保监会对天安保险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业务期间以2010年1-3季度为主。通过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费用列支不真实
经查,2010年1-9月,天安保险通过工资科目变相支付手续费以及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在各分支机构长期普遍存在而未得到纠正。表现为:一是在工资科目下,通过虚列业务绩效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二是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通过虚列人员、虚增人员绩效等方式,套取劳务和派遣人员费用用于其他用途;三是直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列支手续费;四是以“出单费”、“风险管控基金”等名义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以冲减对应保单的应收保费;五是虚列咨询费、会议费等用于其他用途。
(二)通过注销保单冲减应收保费
2010年1-9月,公司以客户拒交保险费等为理由,共计注销保险责任期内的保单33笔,直接冲销应收保费218051.98元。
(三)理赔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不严格
一是理赔系统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理赔管控流程不完善;二是理赔费用列支真实性管控不力;三是案件注销恢复或结案重开管理和控制不严格;四是已报告未立案的问题较为突出;五是理赔权限分离设置的控制不完善,未做到适当的岗位和权限的分离与制衡;六是理赔考核不完善、执行不力,理赔质量差。
保监会表示。费用列支不真实的行为,导致财务报告、报表等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天安保险罚款30万元。
通过注销保单冲减应收保费的行为,导致财务报告、报表等未如实记录业务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天安保险罚款30万元。
理赔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完善、不严格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决定给予天安保险罚款1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