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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部队转业的飞行员李先生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要求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近65万余元。李先生认为航空公司并未提供培训、他依法解除合同不应赔钱。西城法院近日已受理此案。
李先生起诉称,2006年1月,他与一家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飞行工作。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单位违反合同及法律规定,李先生向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仲裁申请要求李先生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并获得支持。
李先生认为,他与航空公司从未订立过任何专向技术培训协议,他是部队转业的飞行员,其初始飞行培训都是在部队完成,而非被告航空公司提供。而且双方也没有服务期和违约条款的约定。李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无须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6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