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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饭店经理张某酒后驾驶奥迪车,将在昌平区政府门口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72岁老人撞伤,后又与一辆夏利轿车相撞。不幸的是,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记者今天获悉,昌平区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将其批准逮捕。
28岁的张某是北京顺义人,出事前是昌平区某饭店的经理。2011年12月2日14时59分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奥迪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平区政府门口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王老太太撞伤,后奥迪车的左前部又与由北向东左转弯的夏利轿车相撞。王老太太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交警对张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酒精检验报告结论为:张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高达29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交待,张某于当天中午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张某喝了两杯白酒和几瓶啤酒。吃完饭后,张某驾驶奥迪车准备回顺义,但由于喝完酒后处于迷迷糊糊、似醒非醒的状态,才出现了车子把行人撞飞的惨剧。发生事故后,因为喝多了,撞人后也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是继续驾驶,于是又与夏利轿车发生了碰撞。虽然轿车与行人碰撞前的瞬时速度无法确定,但据区政府门前的监控录像测算,张某当时行驶速度为50至60公里/小时。
检察官表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才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