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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拆除”等说法的出现,固然给人以巧言令色的强烈印象,但冷静地看,又何尝不是对制度缺陷的口头补漏。只不过,这种补漏丝毫起不到矫正作用。
最近,一些地方拆毁不可移动文物的事件屡有发生,不约而同地,“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成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招牌。这个招牌,除了语义上的讽刺余味,并没有赢取公众认可的目的。近日,针对此类现象,由国家文物局正式作出“名词解释”:所谓“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没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就是“修旧如旧”。这个没有理解难度的原则,却在现实中屡屡遭遇执行难度。仅凭“保护性拆除”式的说词,文物保护的诸多规范就被轻易突破,这不但令人扼腕,也足以令人惊讶:在文物的精神或经济价值已被充分认知的今天,是什么让文物保护法规和文物本身如此脆弱?相信,公众所知道的文物价值,“保护性拆除”者不会不知道。问题出在其他方面,原因大概如下:
其一,土地开发的制度设计中对于文物保护缺乏应有的规定性限制。土地开发所蕴含的财政收益价值和企业利润价值,是交易的主要诉求。在这种诉求中,即使文物保护得到强调,一旦与上述利益发生冲突,也只能退后。即使想强调并干预文物保护,也可能面临违反土地出让和开发约定之忧,在制度缺陷之中,只能牺牲文物。
其二,文物保护的违法成本过低。近些年,许多地方都曾出现拆毁文物的事件,除少数得到纠正外,许多地方的追责并不有力。说到底,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责任追溯途径。违法成本过低,在事实上形同抵消对文物保护的高度重视。
其三,“经营城市”的理念,仍然主导着许多地方城市发展的思路。经营意味着经济利益为最大诉求,而非文化利益为最大诉求。尽管这种理念已被许多人检视并警醒,但是,在制度层面的纠偏还远未开始。
“保护性拆除”等说法的出现,固然给人以巧言令色的强烈印象,但冷静地看,又何尝不是对制度缺陷的口头补漏。只不过,这种补漏丝毫起不到矫正作用,反而为种种损毁文物的不智之举留下了一条不该留的豁免之路。
从时间上看,城市化进程至少还要20年。这不能不让人担心,曾经居于安宁之所的诸多文物,还将经历怎样的喧嚣和劫难。国家文物局已经表示,“对于违法损毁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这当然是纠偏的第一步。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制度补漏是否能认真地起步。相关报道见昨天A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