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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利用包销抑制三高发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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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中,由主承销商包销余额的并不罕见,但在新股发行中出现承销商包销的却不多见。中国交建(601800)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现象,是A股自2005年实施IPO询价制度以来首次出现的“特例”。

  IPO市场化改革之后,新股“三高”发行之所以大行其道,除了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发行人包装粉饰之外,主承销商(保荐人)的大肆鼓吹亦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主承销商不参与新股配售,再高的价格也由其他投资者承担风险;由于发行价格越高,主承销商获取的承销费用就越多,导致主承销商在新股推介、路演过程中,为达到高价发行的目的,想方设法地误导投资者,从而令新股发行市盈率高高在上。而包销则将主承销商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网下获配机构和网上中签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中国交建出现的主承销商包销现象,为抑制新股“三高”发行提供了新的思路。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以后力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段时间,在以何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问题上,市场也在改良式荷兰拍卖制与美国式招标法上争论不休。但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这意味着在A股市场实施“价高者得”的美国式招标法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同股同价发行才更符合当前的现实。

  在此背景下,新股发行中采用主承销商包销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对于发行制度如何改革,市场中不乏提升网下配售比例的呼声。笔者建议,将提升比例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并将其锁定期提高至6个月或以上。如此,一来可让承销商的利益与新股发行价格紧密挂钩,二来可以打击承销商误导询价机构报高价的冲动。当然,改变新股“三高”发行的格局,仅仅推出承销商包销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进行改革,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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