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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一个多月的新保时捷轿车在高速路撞上护栏被破相,产生修车费用30余万元。保险公司以车主是临时牌照拒绝赔偿,车主起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时捷车主39万余元。
24岁的李先生于2010年初购买了一辆价值百万元的保时捷轿车。 2010年3月13日,李先生为其购买的保时捷牌cayman车辆,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交强险等。2010年5月5日18时,李先生驾驶该车辆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沈海高速南行线88.6公里时,撞护栏导致单方事故,车辆损失30余万元,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对保险车辆进行了修理,后保险公司以临时牌照不应出京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442213元(包括车辆修理费58000元,车辆零配件费用329836元,评估费4000元,路产损失4080元,拆解费46297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依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据此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赔付李先生车辆损失38.7万元,三者险2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