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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披露,证监会已对曹伟娟、杭州惠丰化纤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华达到该公司已发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自2010年6月1日起,曹伟娟控制操作曹伟娟、惠丰化纤、项某某等7个账户,持续交易“*ST光华”股票。截至2010年12月17日,这些账户合计持有736万股“*ST光华”,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7个账户合计持有股份达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38%。
曹伟娟和惠丰化纤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时报告。证监会决定,对曹伟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惠丰化纤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负责人指出,本案是典型的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件,违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民营企业,说明部分投资者对于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的意识淡薄。
据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证券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避免突发性收购对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产生的影响,保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