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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试点 需界定农村集体用地的流转空间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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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日前在广州召开的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上表示,今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

    对此,有网民认为,小产权房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必须慎之又慎。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政府需要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空间,让一些想投机取巧的人无空可钻。

  解决历史问题不容易

    署名“王伟业”的博文认为,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房地产泡沫问题。但这些政府措施都是针对所谓的大产权房。相对于此,在中国还有一个被称之为“小产权房”的房地产问题存在。关于小产权房的界定,目前有很多的不明确,国土资源部的说法,“小产权房”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包括在这些土地上开发并销售的商品房。应该说,没有取得国家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都应该是小产权房。

    署名“刘明刚”的博文认为,我国在处理小产权房事件上,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历程,小产权房是必须经过多方的关注和协调才能最终达成一致。而此次国土部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直接指向已建及在建并包括已售的小产权房,这样的决策能够带来利益相关者的反应恐怕不亚于降价所引发的“退房潮”。

  小产权房法律风险不可忽视

    署名为“九翼虫”的微博认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就意味着有可能会血本无归。若求心安,还得买商品房!署名“左云天天”的博文认为,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的房子买来住勉强可以,但是小产权的房子住户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房子拆迁的话,没有任何补偿,因为是集体用地,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拥有权,小产权在交易中如果被骗也只能认栽。

    署名“名不副实”的博文认为,不可置否的是,小产权房有着其自身最大的缺陷,即没有合法产权,从而其产权的合法性是得不到保障,法律上的风险是不可忽视的。虽然小产权房市场可能短期内会得益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但长远来说,商品房市场价格进入调整阶段,小产权房市场也将不可避免地进入调整阶段。

  试点政策应慎重

    署名“刘明刚”的博文认为,种种留待解决的问题,的确可以说明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必须慎之又慎,况且针对的对象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或者处于收入较低阶层的购房人群,而且小产权房在我国行业发展初期对市场也形成了一定的补充,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短板,因此其处理方式应当循序渐进、分而治之,这些方法和思路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适合。而对于立法和体制完善层面的问题,则更是长远需要解决的问题了。

    署名为“卢建波”的博文认为,中国“小产权房”问题不能一拖再拖。首先一个原因是,“小产权房”问题迟早是要解决的,而久拖不决会生出更多的问题,从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其次,把“小产权房”长期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游移,对于商品房市场和社会都会产生不少的负面影响。再者,在土地财政受到影响的地区,早日着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压力。尽管可能作用不是太大,但缓解总比不缓解好。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也可以让拥有“小产权房”者早日解除后顾之忧。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国家在强力而坚定地推行房价调控政策之前提下,理应早日妥善地解决好“小产权房”问题。

    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推进构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座谈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

    国家土地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小产权房是指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卖给非本经济村组织成员。比如,农民宅基地拆除后盖成商品房,城里的市民去购房,就是小产权房。国家明确规定城里居民不可买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买小产权房。目前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凡是小产权房不允许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去年,国务院已经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清理小组由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牵头。下一步,国家将按照积极稳妥原则,清理小产权房。

    李建勤表示,将组织研究选择试点城市,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完善政策,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今年会抓紧试点工作,目前还没有完整统计全国小产权房的数据”。(记者孙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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