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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今日通报称,证监会近日对曹伟娟、杭州惠丰化纤有限公司共同持有“*ST光华”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曹伟娟和惠丰化纤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和30万元罚款。
经证监会调查,2010年6月1日起,曹伟娟控制、操作曹伟娟、惠丰化纤、项某某等7个账户,持续交易“*ST光华”股票,截至当年12月17日,上述7个账户合计持有7360620股该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截至2011年4月14日,上述7个账户所持股票已达该公司发行股份的6.38%。在共同持股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也未及时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规定披露持股信息案件,违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民营企业。证监会在调查时发现,这些人对调查积极配合,他们并不知道这种行为违法。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行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法律的这种规定,是为了提高证券交易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避免突发性收购对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产生影响,保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也有利于防范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提醒说,比较发达地区一些资金量大的、有钱的人,在炒股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在不知不觉中发生违法行为。(法制日报)